华瑞股份:内部控制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8 18:51:40
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内部控制,促进公
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经营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了保证战略目标的实现,而对公司
战略制定和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风险予以管理的相关制度安排。它是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一项活动。
第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建立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等机构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创造全体职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责的环境。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及其检查监督负
责。
第二章 内部控制的框架
第五条 公司内控制度应力求全面、完整,至少在以下层面作出安排:
(一)公司层面;
(二)公司下属部门及附属公司层面;
(三)公司各业务环节层面。
第六条 公司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时,应当考虑以下基本要素:
(一)目标设定,指董事会和管理层根据公司的风险偏好设定战略目标。
(二)内部环境,指公司的组织文化以及其他影响员工风险意识的综合因素,包括员工对风险的看法、管理层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偏好、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氛围、董事会对风险的关注和指导等。
(三)风险确认,指董事会和管理层确认影响公司目标实现的内部和外部风
险因素。
(四)风险评估,指董事会和管理层根据风险因素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确定管理风险的方法。
(五)风险管理策略选择,指董事会和管理层根据公司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选择风险管理策略。
(六)控制活动,指为确保风险管理策略有效执行而制定的制度和程序,包括核准、授权、验证、调整、复核、定期盘点、记录核对、职能分工、资产保全、绩效考核等。
(七)信息沟通,指产生服务于规划、执行、监督等管理活动的信息并适时向使用者提供的过程。
(八)检查监督,指公司自行检查和监督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的过程。
第七条 公司应明确界定各部门、单位、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
应的授权、检查和逐级问责制度,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能;设立完善的控制架构,并制定各层级之间的控制程序,保证董事会决议事项及高级管理人员下达的指令能够被严格执行。
第八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
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与付款、存货、固定资产、销售与收款、成本费用、担保、对子公司的控制、财务报告、信息披露、预算、关联交易、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
第九条 公司应依据所处的环境和自身经营特点,不断建立和完善印章使用
管理、票据领用管理、预算管理、资产管理、担保管理、资金借贷管理、信息披露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等专门管理制度。
第十条 公司应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加强对关联交易、对外
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活动的控制,并建立相应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完整的风险评估体系,对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
风险、政策法规风险和道德风险等进行持续监控,及时发现、评估公司面临的各类风险,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应制定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的管理政策,确保信息能够准确
传递,确保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审计部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和风险状况,确保各类风险隐患和内部控制缺陷得到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岗位依据公司规定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会计
与出纳等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的制衡和监督机制,公司审计部门专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三章 重点关注的控制活动
第一节 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
第十四条 公司通过制定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与
监督,并在充分考虑控股子公司业务特征等的基础上,督促其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主要包括下列控制活动:
(一)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督导各控股子公司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三)要求各控股子公司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议程序,及时向公司分管负责人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股东会审议;
(四)要求控股子公司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五)定期取得并分析各控股子公司的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报表、损益报表、现金流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
(六)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制
度,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二节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十七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
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十八条 公司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创业板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章程》,制定《关联交易制度》,明确划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
第十九条 公司应参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
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
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公司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遵循《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要求以及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
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
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一旦发现公司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时,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的所持股份,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第三节 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
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公司通过建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担保的权限、审批、披露、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则》等
有关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股东会、董事会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以及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在确定审批权限时,公司应执行《创业板上市规则》关于对外担保累计计算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
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
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
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
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三十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
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
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
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
的原则,遵守承诺,注重使用效益。
第三十四条 公司通过建立《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
审批、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与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
金专用账户管理协议,掌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动态。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制定严格的募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和管理流程,保证募
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按项目预算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跟踪项目进度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投资项目按
公司承诺计划实施。相关部门应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行,并定期向董事会和公司财务部报告具体工作进展情况。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项目不能按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时,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
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