敏芯股份: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8 18:45:07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主营业务范围外有偿或者无偿地以货币资金、委托贷款、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外部主体(包括参股公司)提供资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有息或无息借款、委托贷款;
(二)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或预付款失去实际业务支
撑;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公司及子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
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委托理财;确有必要的,应当按照《上市规则》以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五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六条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成本应按当时的市场利率确定,并不得低于同期本公司实际融资利率。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按照《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职责与分工
第十二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公司财务部、证券部应负责做好接受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
第十三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按照本制度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协助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按照本制度履行审批程序后,公司财务部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财务部、证券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六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与《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以及在此之后制定的公司制度、规定相悖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新的公司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