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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玻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8 18:40:12

证券代码:002613 证券简称:北玻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1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各分支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及各子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各分公司等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下列事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相关的信息:
(一)拟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参股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会议日期)的通知及作出的决议。
(三)公司和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如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13.发生影响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可能对上市公司公共舆情产生重要影响的事件。
上述事项中,第 3 项或第 4 项交易发生前,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提前报告;其余事项
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各分、子公司也应当提前报告,并由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对外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条第(三)款第 2 项至第 4 项以外相反的交易时,应当以其中
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的财务指标中较高者为准,适用本条款相关规定。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本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条规定。
公司发生本条(三)款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已按本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四)关联交易事项:
1.前述“第(三)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指人民币,下同)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1. 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2. 涉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第(五)款第 1 项所述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六)其他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回购股份;
6.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7.股权激励;
8.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9. 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重大承诺事项。
(七)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 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7.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
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八)重大变更事项:
1. 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2.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 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4.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5.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6.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7. 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8. 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9. 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10.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1. 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2.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证券交易所或公司制度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变动、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欲发生变动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前 2 个交易日内,书面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九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 24 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2.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3.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4.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5.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负有内部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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