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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鑫科技: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8 18:22:47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管理行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与增值,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按照国家《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公司的运营实际,合理组织并规范、优化企业的财务活动,正确计算和反映单位的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努力提高公司的财务管理效率和水平。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认真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充分发挥核算、监督、控制职能,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和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使用资金,有效利用各项资产,大力开展增收节支,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子公司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公司审批、备案。
第二章 财务管理机构及人员
第五条 公司财务管理机构设置
(一)公司按统一领导、分级核算、各负其责、相互监督的原则,设置财务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财会人员,并按岗位责任制从事财会工作。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负责。
(三)财务总监负责和组织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财务总监由经理提名、董事会按规定的任职条件聘用或解聘。公司财务工作在董事会领导下,由财务总监在经理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并对董事会和经理负责。
(四)公司设立资产财务部。资产财务部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核算岗及财务管理岗,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并实行定期轮岗。

(五)资产财务部工作分为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两类。会计核算包括会计政策、核算方法、凭证、报表等核算内容的准确、及时、完整;财务管理包括经营分析、内部控制、成本管理等工作,为生产经营提供财务支持。
(六)公司对子公司财务会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根据公司情况予以委派、推荐财务管理人员,并依照子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聘任和解聘。
第六条 资产财务部的管理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财务政策、法规制度;
(二)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公司会计政策及各项制度,组织公司会计核算及管理工作,编制公司各期财务报表和年度会计决算报告,配合外部审计机构完成年度审计工作;
(三)协助董事会办公室按照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机构的要求组织完成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实现财务报告披露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
(四)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制定税务计划,办理税务申报、交纳及汇算清缴工作,对税务合法性、筹划负责;
(五)负责公司资金管理工作,按照相关制度办理资金结算,合理资金调配,确保资金安全;
(六)按照国家融资政策及公司需求,办理公司融资业务,合理地控制资金成本,维护良好的融资渠道和资源;
(七)建立财务预算管理体系,组织公司年度预算编制、月度预算执行与分析,编制损益预测报告;
(八)建立公司的财务控制体系,制定并监督执行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九)协助行政人事部门,根据经营计划制定各责任中心考核方案的财务绩效目标,监控运营的财务指标,提供月度考核结果及分析;
(十)对固定资产投资、对外投资、贷款、内部借款、对外担保、产权转让、资产重组、企业改制、重大关联交易等重大经济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资产财务部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分工明确,做到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制约。重大投资、资产处理、资金调度和其他重
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以及互相监督制约的程序要合理、明确和完善。
第八条 财务人员职业道德包括:
(一)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和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二)敬业爱岗,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办理会计事务,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四)熟练运用国家会计法规,保证所提供的会计核算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五)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公司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六)保守公司财务及商业秘密,除国家法律和公司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会计信息;
(七)自觉接受公司领导和公司监督部门对财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情况的检查、监督、指导。
第九条 财务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监督各项经济活动。记账、算账、报账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账。
第十条 财务人员因徇私舞弊、重大失职、泄露机密等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重大影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制度等规定,对其追究刑事、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工作交接
(一)财务人员因个人原因辞职时,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按公司人事管理制度办妥离职手续后,再进行工资结算。
(二)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办理离职手续。
(三)财务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财务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移交完毕。接替人员应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未了事项,移交后,如发现原经管的财务会计业务有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等问题,仍由原移交人负
责。
(四)财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如下工作:
1.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填制完毕;
2. 尚未登记的账目,登记完毕;
3. 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材料;
4. 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凭证、账表、印鉴、现金、支票、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等内容。
(五)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1. 一般财务人员交接,由资产财务部部长监交;
2. 资产财务部部长移交时,由财务总监监交;
3. 公司财务总监移交时,由公司审计负责人监交,必要时可由董事会派人会同监交。
(六)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1. 现金、有价证券要按账簿余额点交;
2. 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账簿余额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在规定期限内查清处理;
3. 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4. 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相符;
5. 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6. 移交人经管的印鉴和其他实物也必须交接清楚。
(七)公司财务总监移交时,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财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写出书面材料。
(八)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九)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十)接替的财务人员必须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
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十一)财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事、因病不能到职工作的,财务负责人须指定人员接替或代理。
第三章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一)按照国家统一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政策,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二)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核算结账时间为月末最后一天,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一致。
(三)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和公司的相关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四)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公司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以历史成本为计价原则。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五)会计记录的文字统一使用中文或同时使用英文,中英文不一致的,以中文为准。
(六)可以根据业务的特点选择适合本公司管理需要的会计日记账,如总账、明细分类账、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辅助账等。
第十三条 会计凭证
(一)会计人员对发生的每一项经济业务,必须取得或填制原始记录。
(二)原始记录的内容
1.原始记录是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最初记载,是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客观反映,是未经加工的第一手资料。发生每一项经济业务时,各部门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填制、审核、签署,财务人员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和经办人员严格按政策和制度办事,防止铺张浪费、营私舞弊的行为发生,从而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2.原始记录的填制规定:
(1)字迹端正、清楚,不得潦草或书写不规范的汉字;
(2)原始记录上的各项目,须逐一填写,不得空置不填;
(3)一般要求用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复写时可用圆珠笔;
(4)涉及金额的原始记录大小写必须一致,数字填写必须规范;
(5)原始记录要求有经办人签名的,必须要经办人亲笔签名。
(三)原始记录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记录有错误的,必须由相关人员在更正处签字。
(四)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记录在系统里制作记账凭证。
(五)会计审核人员必须严格审核会计凭证,对记载不正确、不完整、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必须退回补填或更正;对经济业务不合法的凭证,必须拒绝受理,并及时报上级处理。
第十四条 会计科目的设置根据公司业务情况以及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定,正确使用会计科目。
第十五条 会计账簿
(一)会计人员必须按照规定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账的设置、启用、登记、结账和错误更正方法等,必须符合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其他会计管理规定的要求。
(二)会计人员需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六条 会计报表
(一)会计人员必须按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定期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主表、会计报表附表和必备补充资料。
(二)会计报表必须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按时报送。不得延后或提前结账,不得任意估计数字,更不得篡改或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数字。
(三)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必须相互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报表之间有关数字必须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年
度会计报表中各项内容和核算方法因为会计政策变更的,必须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对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影响加以说明。
(四)财务报表均应及时留档,未经审批及公开披露,不得泄露给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
(五)报表种类及披露时间。财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附注,财务报告披露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公司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定期的财务分析制度,编制财务分析报告。如:
(1)报告期内生产或经营情况;
(2)收入、利润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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