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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科立: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8 18:15:49

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鉴证和咨询活动,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审计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审计部应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人数不应少于二人。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财会和经营管理经验。
第七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人必须专职。由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部负责人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及实际内部审计工作经验。
第八条 内审人员应按公司要求依法进行审计、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对审计事项予以保密,未经批准,不得泄露。
第九条 内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被审人员或者被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阻挠、打击和报复。
第三章 审计部的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审计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审计部在实施审计工作中,拥有以下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被审计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公司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三条审计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审计部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四章 内部审计范围和内容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的范围和内容包括:
(一)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1.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情况。
2.内部控制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情况。
3.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
(1)财务预算(计划)及执行、财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及相关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及有效情况等。
(2)经营成果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3)各类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情况。
(4)经济合同的订立和执行情况等。
(二)审计部应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4.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三)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4.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四)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3.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4.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5.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五)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2.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4.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5.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6.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7.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六)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2.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3.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4.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置换事项时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出具鉴证报告。
(七)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2.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3.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4.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5.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八)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2.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3.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4.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5.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6.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被审计单位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五条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职责与权利:
(一)应积极配合审计人员的审计工作,提供完整的审计资料。如实回答审计人员的询问,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二)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审计工作的开展,不得对审计人员打击报复。
(三)不得威胁、恐吓、贿赂审计人员,干扰审计报告的真实性。
(四)有权对审计人员的违规行为向公司有关负责人进行举报和申诉。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审计部负责制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审计部依据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内部审计计划逐项实施计划内容。
(一)审计部应在实施正式审计前三天下达审计通知书,通知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
1.被审计单位或部门。
2.审计的范围、内容和时间。
3.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4.审计部门的其他工作要求。
(二)审计人员可采取如下方式实施审计:审查凭证、账表、文件、经济业务资料、监盘或盘点资产、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等措施,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可以运用访谈、检查、抽样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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