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科立: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8 18:15:49
证券代码:688205 证券简称:德科立 公告编号:2025-044
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
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 年 8 月 10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无锡市德
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743 号),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464,021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63.5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19,999,973.71 元,扣除发行费人民币 2,850,021.83 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217,149,951.88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3 年 8 月 28 日出具了“苏公 W[2023]B070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结合实际业务需要,在中国银行(泰国)股份有限公司拉察达分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用于募投项目“德科立海外研发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资金拨付
和使用。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设立至今,遵守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要求,未涉及募集资金投向、用途或实施方式的变更,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TACLINK (THAILAND) CO.,LTD.、国泰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泰国)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类别
TACLINK 中国银行(泰国)股份有限公
(THAILAND) 司拉察达分行 100000301062985 专户
CO.,LTD.
三、签署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Taclink (Thailand) Co.,Ltd.(以下简称“甲方二”,与“甲方一”合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泰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00000301062985,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二德科立海外研发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科创板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20 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二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12、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同时各方应确保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符合泰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发生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交由甲方一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