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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核技: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8-28 18:14:33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广核技”)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1、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财政部发布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实施方案(草案)》(以下简称“《首期实施方案(草案)》”)的
1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修正)》已于 2025 年 3 月 27 日实施,《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实施方案(草 案)》系根据当时有效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修正)》制定,但公司目前已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本次注销不再依照《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修正)》《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实施方案(草案)》履行监事会审议程序。
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所涉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本次注销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及法域指代之目的,中国境内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的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本计划所涉及的中广核技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对于该等文件的内容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 公司已经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或证明;
2. 公司提供给本所及经办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注销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
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注销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2022 年 12 月 26 日,公司 2022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首期实施方案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授权董事会在出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列明的需要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时,办理该部分股票期权注销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2025 年 8 月 15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薪酬委员会 2025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审议注销首期第二个行权期及离职人员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注销25 名离职人员股票期权共计 168.0005 万份,同意注销首期第二期未达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共计 685.6619 万份;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批。
2025 年 8 月 27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审批注
销首期第二个行权期及离职人员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注销 25 名离职人员股票期权共计 168.0005 万份以及注销首期(包括首批授予及预留授予的)第二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共计 685.6619 万份。董事会认为,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同时,本次注销不会影响公司员工及管理团队正常履职。
二、 本次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首期实施方案(草案)》,首批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的业
绩考核目标为:(1)以 2021 年为基期(即对应 17,672 万元),2024 年净利润复
合增长率不低于【15.0%】,且不低于 2024 年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或行业平均值;
(2)2024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7.0%】,且不低于 2024 年对标企业 75 分位
值或行业平均值;(3)2024 年经济增加值(EVA)及经营业绩完成上级单位考核要求,且△EVA 大于 0。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考核目标与上述首批授予部分的考核目标一致。(备注:1、上表财务指标均以公司当年度经审计并公告的财务报告为准;2、上述“净利润”与“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与净资产收益率作为计算依据。)
根据《首期实施方案(草案)》,激励对象因辞职、被解雇或公司裁员而离职,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根据公司 2021 年、2022 年、2023 年、2024 年年度审计报告及公司提供的
《关于审批注销首期第二个行权期及离职人员股票期权的议案》,并经公司说明,公司2024年业绩未达到首批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的业绩考核目标,公司拟注销 205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共计 685.6619 万份。此外,根据公司提供的《关于审批注销首期第二个行权期及离职人员股票期权的议案》、员工离职证明文件及公司的书面说明,本计划首批授予及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25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再符合本计划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合计168.0005 万份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统一注销。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首期实施方案(草案)》的安排;公司尚需就本次注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股票期权注销手续。
三、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首期实施方案(草案)》的安排;公司尚需就本次注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股票期权注销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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