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联科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08-28 18:14:33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 第一条 为维护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制订本章程。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寮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寮
步镇石大路寮步段 733 号 1 栋。 步镇小坑村香博路 20 号。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
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十条 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份,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人员。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务总监。 书、财务总监。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
式,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普通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经公
司股东会决议,公司可以将已发行的面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
股全部转换为无面额股或者将无面额股 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全部转换为面额股。采用无面额股的,应
当将发行股份所得股款的二分之一以上
计入注册资本。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 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
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 详见下表所列示:
详见下表所列示: ……
…… 公 司 设 立 时 发 行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3,3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
得公司的股份。
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
使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
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
公司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 第二十五条 ……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 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让。
件以及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 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
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股份在法律、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