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范股份: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8 17:59:44
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行为,切实维护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整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或持有本公司股份适用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和利用他人账户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凡开设个人股票账户的,要严格管理好自己的股票账户,不得将股票帐户转交他人炒作买卖本公司的股票。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要严格职业操守,对未经公开披露的本公司经营、财务等信息严格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从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将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会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报告。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44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下列期间买卖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 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
(二)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三) 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 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七)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八)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所持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本管理制度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本管理制度第九条规定情形的说明等。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二条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制度第十一条涉及的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股份数量。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上交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管理制度第九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上交所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
者,公司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公司可依法免除其职务并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触犯法律的,依照有关法律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