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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盛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8 17:50:09

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实现公司的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 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
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对公司尚未公布的信息和内幕信息保密,避免和防止泄密及由此导致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
(一) 投资者(包括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人员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及其他相关媒体;
(四) 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 其他个人和相关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 召开股东会;
(三) 公司网站;
(四) 业绩说明会;
(五) 分析师会议;
(六) 路演;

(七) 一对一沟通;
(八) 年度报告说明会;
(九) 广告、媒体、报刊和其他宣传材料;
(十) 邮寄资料;
(十一)电话咨询;
(十二)现场参观或咨询;
(十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上证 e 互动”);
(十四)其他有效方式和途径。
公司尽可能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以保障沟通的有效性和效率性。
第十条 公司公告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编写并发布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
公司每年举行一次年度股东会和不定期的临时股东会。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二条 公司网站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三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一对一沟通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分析师会议,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应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
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将主要内容发布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四条 广告、媒体、报刊和其他宣传材料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五条 邮寄资料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十六条 电话咨询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第十七条 现场参观或现场咨询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统筹安排。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八条 上证 e 互动平台
公司应当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上证 e 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上证 e 互
动平台上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不得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在上证 e 互动平台网站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相关文件一旦在上证 e 互动平台网站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 e 互动平台网站申请在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第十九条 公司设专人负责对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财经媒体等的接待、采访工作。对于到公司访问的投资者、媒体记者等,接待前应当要求来访者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问题的提纲,由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证券部或相关部门。
投资者、媒体记者来访由证券部或相关部门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的指导下完成接待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具体格式见附件一),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具体格式见附件二)。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 持有、控制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 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 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特定对象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应当将
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
第二十三条 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活动结束,公司应当立即启动事后复核程序,认真核查特定对象提供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上交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提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要求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时,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披露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必须披露的信息以外的与公司相关的信息。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时应坚持公开、公平和平等的原则,并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当自愿性信息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时,应以明确的提示性文字或说明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风险。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危机处理应急机制,在公司发生重大诉讼、发生大额的经营亏损、盈利大幅波动、股票走势异常、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等危机或预计危机可能出现时,根据“及时、积极处理”的原则,迅速提出有效的危机应对方案,妥善处理、化解各类危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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