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盛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8 17:50:37
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结合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
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
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五条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
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并及时公告。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2.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3.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
4. 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百分之二十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5.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6.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
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7.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8. 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
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可以在协议中约定比上述条款更
加严格的监管要求。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
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
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
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第八条 募集资金项目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九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不得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
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
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
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
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
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1.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 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3.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
金额 50%的;
4.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及时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
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
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
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鉴证报告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
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
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2. 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3. 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现金管理产品到期募集资金按期收回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
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1.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额及投资计划等;
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 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
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4. 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
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可能会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情形时,
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
实施,并符合如下要求:
1.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2.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3.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4. 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
公告以下内容:
1.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
及投资计划等;
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4.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
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
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5.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明确同意意见;
6.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就
募集资金归还情况及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
计划。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
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
划投入使用。
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
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
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还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
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
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
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六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