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力传感:柯力传感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8 17:44:09
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促进公司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各内部机构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的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审计部”)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以下基本目标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遵循企业的发展战略;
(三)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四)确保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
(五)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条 审计部具有独立性,在工作中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公司及各内部机构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审计委员
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担任的独立董事。
第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与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审计部应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专职人员不少于三人,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和相关技术人员。
审计部负责人必须专职,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财务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审计部负责人。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九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的领导下,也不得与财务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审计权,受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对其进行阻挠、打击和报复。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度,与所审计事项有牵连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事项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勤奋工作,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保守秘密。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如果同被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妨碍公正的,应书面提请回避;被审计对象认为与内部审计人员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妨碍公正的,也可书面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回避。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规划、财务计划、会计报表或者其他相关资料应当按照审计部的要求及时提供给审计人员,保证其充分掌握所需要的信息。审计人员对于接触到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五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三章 内部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和内容包括: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分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
1、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情况;
2、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3、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4、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
5、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6、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情况;
7、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内部控制制度有关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情况;
8、股东、董事会决议落实、执行情况;
9、财务收支及与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1)财务预算(计划)编制、执行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合规性;
(2)财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及相关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及有效情况等;
(3)经营成果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4)对外投资及投入到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资金、财产的经营管理、风险及效益情况;
(5)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开工、资金来源及预算、决算和竣工情况;
(6)基建工程预(概)算合理性,决算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预算执行情况等;
(7)管理和核算财务收支的计算机系统及其反映的电子数据和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8)以公司资产进行抵押贷款或对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
(9)其他财务收支情况。
(二)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三)对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内部审计事项。
第四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二十条 审计部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低于十年。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一)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
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 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等,
以及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 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
关的会议;
(五) 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
议,由公司相应有权审批机构审定后发布实施;
(六) 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
得证明材料;
(七)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主
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 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九) 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和改进管理、提高绩
效的建议;
(十) 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
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十一) 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
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十二) 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
位和个人,可以向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五章 具体审计实施措施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