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信新材: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8 17:22:55
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确保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的具体协调工作,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的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下属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内部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联络人。
第七条 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有关人员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各自制定相应的内部重大信息上报制度,以确保公司董事会能及时了解有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而了解到公司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人,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信息。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
下情形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有关信息。具体包括:
(一)会议事项: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的提案、通知、决议等信息;
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信息;
4.不设董事会的子公司拟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的事项。
(二)交易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拟提供担保或财务资助,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事前履行报告义务。公司发生的上述除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外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关联交易事项:
1.发生本条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四)诉讼和仲裁事项:
1.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应当及时报告;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3.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4.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五)其它重大事项: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3.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7.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事项;
8.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
9.每月财务报表。
(六)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6.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上市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
产的 30%;
9.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0.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1.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7.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8.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条第(二)项的规定。
(七)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
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10.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1.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2.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6.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7.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其他
1.《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及重大事件;
2.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
上述“重大”的具体标准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认定并执行。上述内幕信息的统计口径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十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提供重大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