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可蓝: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8 17:10:15
证券代码:300816 证券简称:艾可蓝 公告编号:2025-048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的自身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为突出本次修订的重点,仅就重要条款的修订对比作出展示,其余只涉及部分文字表述调整和序号调整的内容将不再逐一比对,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股东大会 全文:股东会
全文:“监事会”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或删除“监事会”(含前后标点符号)。
全文:删除“监事”(含前后标点符号)。
相应条目编号顺延。
第一条 为维护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维护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
新增 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负 司的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财务负责人、
责人、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
第十二条 公司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 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 的全面领导,坚持以服务国家建设为主题、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服务国家建设为主 以诚信建设为主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践题、以诚信建设为主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足新发展阶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足新发展阶 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
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
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
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 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公司股份。
股份。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表决权; 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账簿、会计凭证;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