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矩阵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8 17:07:34

证券代码:301365 证券简称:矩阵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6
矩阵纵横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
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矩阵纵横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和《关于制定、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公司拟对《矩阵纵横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1、将“股东大会”的表述修订为“股东会”;
2、删除“第七章 监事会”内容,将有关“监事会”的相关职责修订为由审计委员会行使;
3、除上述调整外,其余修订情况具体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
章程。
第二条 矩阵纵横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第二条 矩阵纵横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公司”或“本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股份有限公司。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深圳市矩阵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按原账 公司系深圳市矩阵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在深圳市市场监 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91440300552144766W。 用代码为91440300552144766W。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新增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资助。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方式。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
权的标的。 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不得转让。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卖
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三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三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三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三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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