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仑新材: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公告时间:2025-08-28 17:07:54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中仑新材
保荐代表人姓名:薛阳 联系电话:021-23187089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仙俊 联系电话:021-23180000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不适用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
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是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
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每月查询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 是
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项目 工作内容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8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本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需向深交所报告的
重大事项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25年8月20日
董监高、实际控制人增减持规范、上市公司
(3)培训的主要内容 股份回购及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
规定等
11.上市公司特别表决权事项(如有)
(1)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持续符
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4.4.3 条的要 不适用
求;
(2)特别表决权股份是否出现《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第4.4.8 条规定的情形并及时转换 不适用
为普通股份;
(3)特别表决权比例是否持续符合《创业板 不适用
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4)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存在滥
用特别表决权或者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不适用
的情形;
(5)上市公司及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不适用
遵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四章第四节
项目 工作内容
其他规定的情况。
12.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
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 无 不适用
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 无 不适用
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
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 无 不适用
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
解决措施
1.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 是 不适用
2.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是 不适用
3.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及 是 不适用
承诺
4.关于欺诈发行上市股份回购和股份 是 不适用
买回的承诺
5.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 是 不适用
承诺
6.关于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是 不适用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
解决措施
7.关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是 不适用
8.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是 不适用
9.关于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是 不适用
10.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是 不适用
11.关于未能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是 不适用
的承诺
12.关于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有 是 不适用
关问题的承诺
13.关于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是 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
泰君安”)换股吸收合并原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事项已获得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批复,本次合并
交易已于 2025 年 3 月 14 日(即“交割日”)
完成交割,自该日起,存续公司国泰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承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人或者 继及承接原海通证券的权利与义务。存续公
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 司国泰海通,自 2025 年 3 月 14 日合并交割
况 日后,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处罚和监管
措施情况如下:2025 年 5 月 23 日,因中鼎恒
盛气体设备(芜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未按照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