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里马: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8 16:55:40
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规范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得到有效传递和审核控制,
并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以及《广东万里马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当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
述情形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 3 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本制度所称“信息
报告义务人”包括:
(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分公司负责人;
(2) 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负责人;
(3) 公司派驻所投资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5) 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
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本制度,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
时,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
第 4 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 5 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各分、子公
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
大事件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第 6 条 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包括:
(1)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2)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的提案、通知、
决议等信息;
(3)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信息;
(4) 不设董事会的子公司拟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的事项。
第 7 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交易”,包括:
(1) 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
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
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
公司除外);
(3)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第 8 条 公司拟进行前条所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
万元人民币;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对相同交易
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公司或控股子
公司发生本章规定事项的参照本条标准执行。
第 9 条 公司、各分、子公司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 本制度第 7 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 关联方双方共同投资;
(7)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 10 条 公司、各分、子公司拟进行“提供担保”交易,不论金额,都应当及
时报告。
第 11 条 公司、各分、子公司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
时报告:
(1) 与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2)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各职能部门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出书面报告,
报告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必要性及合理性、定价依据、交易
协议草案、对交易各方的影响做出详细说明。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 12 条 公司、各分、子公司可能涉及的诉讼、仲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及时报告:
(1)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 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
无效的;
(3)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 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投资
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
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提起和受理;
(2) 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
(3) 判决、裁决的执行情况等。
第 13 条 公司拟进行重大变更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1) 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 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 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4)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5)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6)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7) 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
聘;
(8)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
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
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9)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
(10)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
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
响;
(11) 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 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3)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4)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5) 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
(16)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情形。
第 14 条 其他重大事项:
(1) 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及时
报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3)实现扭亏为盈;
4)期末净资产为负。
(2) 报告后发生差异较大情况的;
(3)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 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5) 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6)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 15 条 公司可能发生下列重大风险事项,应当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