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翔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8 16:49:55
证券代码:603272 证券简称:联翔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4
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制度并办理工商备案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对《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长或者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 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无 第九条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每一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股的金额相等。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任。
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和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修订前 修订后
会秘书。 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
等权利。 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经公司股东 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经公司股东会
会决议,公司可以将已发行的面额股全部转 决议,公司可以将已发行的面额股全部转换为换为无面额股或者将无面额股全部转换为 无面额股或者将无面额股全部转换为面额股。面额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362.70 万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 行的 股份总数为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10,362.70 万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人
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批准的其他方式。 他方式。
公司董事会有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 公司董事会有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已发行股份 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 发行股份 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定发 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 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
之二以上通过。 上通过。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 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 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
东会表决。 决。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修订前 修订后
(一)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一)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 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款、第(五)款、第(六)款规定的情形收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方式进行。 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
质押权的标的。 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实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