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翔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8 16:50:27
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
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
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
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负责与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及变更有关的
信息披露;财务部门负责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包括专用账户的开
立及管理,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台账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
情况,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
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
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五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需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
具验资报告。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
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并及时公告。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
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
额;
(三)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
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
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
时通知保荐机构;
(五) 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
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
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
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
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
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备案并
公告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
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
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
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
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各项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公司制度
的相关规定;
(二)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
用募集资金;
(三)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
应当及时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四)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
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1、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 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
3、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
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4、 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相关审议程序。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第九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
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
销。
公司存在前款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审批流程如下:募集资金项目执行单位做出年度募
集资金使用计划,募集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
财务部门汇总后,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
核批准后执行。财务部每半年度编制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报公
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公司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
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
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
告。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使
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 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
便利;
(三) 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前款所称财务性投资的理解和适用,参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
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
意见第 18 号》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
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
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
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并由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
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三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
件:
(一) 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 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
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
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现金管理产品到期募集资金按期收回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
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
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