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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翔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5-08-28 16:50:27

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规范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审计和风险控制制度的工作程序,充分保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以
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为董事
会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
具有能够胜任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且至少有一名独
立董事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
并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
任命。
公司须组织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
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五条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具备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主任人选由董
事长提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任命。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
公司董事会须对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
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七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
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董事会根据前述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可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
职原因以及需要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九条 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
第十条 委员会委员发生变动时,如果同时涉及公司董事的变动,须按照《公司
章程》规定的相关程序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并根据监管规定的要求予以
公告。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委员会执行《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责,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
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
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
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
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 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提出意见;
(二) 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
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
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
报的可能性;
(四) 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 审阅上市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 督促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实施;
(三) 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
问题的整改;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
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
员会。
第十四条 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 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 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 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
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 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五条 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与的沟通
的职责包括:
(一) 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
配合。
第十六条 委员会审核关联交易的相关的职责包括:
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委员会可以在适当时
间对关联交易组织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董事会。
委员会须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委员会负责对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
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
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十七条 委员会主任行使以下职责:
(一) 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
(二) 召集、主持委员会的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三) 督促、检查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四) 签署委员会的重要文件;
(五) 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六)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
建议。
第十九条 委员会可开展相关监督检查活动。
第二十条 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公司应提供委员
会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和其他资源,用以支付:
(一) 委员会必要或适当的行政管理费用;
(二) 外部审计机构提供财务审计、审查、验证等相关服务的报酬;
(三) 聘请外部专业顾问所需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公司须披露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景和 5 年内从
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同时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时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
情况和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
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
意见。
第四章 委员会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是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服
务,职责如下:
(一) 负责委员会会议计划拟订,制发委员会会议通知,提供会议服
务工作。
(二) 负责协调委员会与财务职能部门、投资管理职能部门法律职能
部门、证券事务职能部门、外部审计机构等相关职能部门及机
构的工作衔接。
(三) 负责收集准备或拟定提交委员会审议的外部审计机构年度审计
工作计划、财务报告和内控审计报告以及有关公司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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