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翔股份:内部审计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8 16:50:19
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
审计工作,明确审计部和审计人员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审计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
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
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
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
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在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
对董事会负责,同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独立、客观地行使职权,
且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审计部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
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根据业务规模等工作需要配置一定数量的内部审计
人员,并按公司发展规划,逐步建立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察体系。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审计工作能力,应当遵循
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做到独
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按内部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内部审计事项予以保密,
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业务时,如果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
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
受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其进
行阻挠、打击或报复。
第九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由公司予以保
证。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对象和依据
第十条 内部审计的对象:
(一)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分公司、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
公司各职能部门;
(二)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分公司、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
派驻或聘任的有关人员及公司内有关员工;
(三)董事会和管理层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有关人员。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本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的有关规
章制度、 会议决议、规划、计划、工作目标、经营方针等;
(三)其他相关标准。
第四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部对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分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
的资产、负债、损益及与其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环节进行全面审计,
并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
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
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
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
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
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
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
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报告;
(六)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
委员会报告;
(七)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计部可以对公司的投资、基建工程预决算、财务决算及其他重大事
项等进行审签。
第十四条 审计部根据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要求,办理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向董事会报送审计工作计划、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向
董事会报送内部审计半年度/年度工作报告。审计部应当在董事会以及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督导下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
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以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若检查发现
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
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
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六条 配合外部审计单位对公司的审计。
第十七条 审计部有权制定公司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审计部负责人参加本公司
财务管理和经营决策方面的有关会议,进行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参
与 研究制定、修改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审计部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法人治理结构资料、内部控制制
度、财务收支计划、经济合同、预决算执行情况、会计报表和其他相
关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审计部在审计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检查内部审计范围和内容中的有关事项;
(三)对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
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
时制止决定;
(五)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
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六)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
通报批评,并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
报表以 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经公司领导批准,有权暂时予
以封存;
(八)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采 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九)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十)审计部门日常工作向董事长汇报。
第二十条 审计部对被审计对象之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行
为,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依法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一)审计部制定年度内部审计目标、计划、工作方案、人力资源计
划和财务预算,经董事会批准组织实施;同时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自查
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二)审计部依据董事会批准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方案及实施
授权等,做出合理安排,制定详细的审计实施时间表。
(三)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帐表、文件、资料,检
查现金、实物、以及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深入调查了
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座谈、检查、抽样和分
析性程序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可靠的相关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
结论和审计建议,并将收集和评价的审计证据及形成的审计结论和审
计建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四)根据审计底稿,拟定审计结论和审计报告。
(五)同被审计对象交换意见。
(六)向董事长提交交换意见完毕后的审计报告,经董事长批准后下
达《审计报告》。
(七)被审计对象、个人在接到《审计报告》15 日内,提交审计整改
计划并经部门领导及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进行整改,整改计划同时报
审计部备案。
(八)被审计对象、个人在完成审计整改计划后要编制整改结果报告
报审计 部。
(九)审计部在收到被审计对象、个人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后,可进
行后续 审计,核实审计整改结果后关闭审计项目;审计部若不认可整
改结果,或未按期 完成整改,可提出审计督察意见,通知被审计对象、
个人,同时报公司董事长。
(十)审计过程中若发现重大问题,可随时向董事长和董事会报告并
及时制止。
第六章 内部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于审计实施结束后,出具审计报告。内部审计报告的
编制必须以审计结果为依据,做到客观、准确、清晰、完整且富有建
设性。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时间、内容、范围、结论和建议,并可以包
括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审计结论的解释和意见。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建立内部审计报告的审核制度。内部审计负责人应审查审计
证据是否充分、相关、可靠,审计报告表述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