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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莱蒽特: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8 16:47:09

证券代码:605566 证券简称:福莱蒽特 公告编号:2025-061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 杭州福莱蒽特贸易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 10,000.00 万元
担 保 对
象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22,000.00 万元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 是 □否 □不适用:_________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是 否 □不适用:_________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 0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70,000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35.21%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0%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
√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单位提供担


其他风险提示(如有) 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5 年 8 月 27 日,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兴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兴银钱江最高保 2025016)。根据《最高额保证合同》规定,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杭州福莱蒽特贸易有限公司(简称“福莱蒽特贸易”)与兴业银行签订的授信业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最高债权限额为人民币10,000 万元,不存在反担保的情况。福莱蒽特贸易由公司 100%持有。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并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预计 2025 年度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
不超过人民币 70,000 万元的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关于预计 2025 年度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4)。本次担保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公司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类型 法人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被担保人名称 杭州福莱蒽特贸易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 全资子公司
司持股情况 □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100%
法定代表人 李百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0MA2CFAG53D
成立时间 2018 年 11 月 5 日
注册地 浙江省杭州临江工业园区经五路 1919 号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销售:化工产品及原料(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
经营范围 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部件、包装制品,货物及技术的
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项目 2025 年 6 月 30 日/2025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年 1-6 月(未经审计) /2024 年度(经审计)
资产总额 35,041.79 27,085.31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负债总额 33,913.73 25,646.03
资产净额 1,128.06 1,439.28
营业收入 33,494.70 88,358.29
净利润 -324.90 244.66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杭州福莱蒽特贸易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一)担保额度:人民币 10,000 万元整。
(二)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三)保证范围: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
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
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四)保证责任期间: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
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系基于福莱蒽特贸易日常经营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及长远
发展。福莱蒽特贸易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不存在重大诉
讼、仲裁事项。福莱蒽特贸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业务、财务、
资金管理等方面实施全面有效的风险控制。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根据子公司经营及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为其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有利于满足其对日常经营资金的需求以及降低融资成本,解决子公司资金需求,有益于公司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本次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能实时监控子公司现金流向与财务变化情况,风险在可控范围内。董事会同意该担保事项。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经批准可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70,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35.2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27,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3.58%。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且无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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