键凯科技: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8 16:15:52
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工作,降低决策风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保障企业经营活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设立的内审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六条 公司设内审部。内审部是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专门工作机构,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七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业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
内审部独立设置,隶属于公司审计委员会,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内审部职责及权限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和评估内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指导、监督和评价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3、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4、指导内部审计的有效运作,公司内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5、向董事会报告内审部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6、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审过程中进行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2、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
3、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4、每一年度及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5、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 内审部的权利:
(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经营业务计划、预算资料和会计、统计报表以及企业经济活动有关文件等;
(2)审核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凭证、账册、合同及预算、决算资料,检查各类资产现状,查阅有关文件档案等;
(3)对涉及审计有关的事项进行调查,并有权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4)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内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四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十五条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情况。内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表,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内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十八条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违反本规定所列内审部人员守则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可视情节轻重,责令相关人员予以纠正,或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公司可以视情况免除该等责任人员的职务或予以解聘,并将视情况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当建议公司董事会根据情节轻重,责令相关人员予以纠正,或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公司可以视情况免除该等责任人员的职务或予以解聘,并将视情况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1、阻挠、刁难、故意设置障碍妨碍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
2、拒绝或拖延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证明材料及内部审计人员认为有必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3、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等有关的资料;
4、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5、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6、打击报复、诬告陷害举报人、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有关条款若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则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