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键凯科技: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8 16:16:16

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理财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及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情况下,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各所属企业。各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企业自身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及管理的需要,建立更具体、更贴近各企业自身需求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投资理财须报公司财务部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投资理财活动。
第五条 公司投资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具体如下:
(一) 资金来源应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不挪用募集资金,不挤占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投资需求。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理财业务根据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执行。
(二) 公司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理财产品业务。
(三) 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理财业务额度内和投资范围内进行。理财额度可循环使用,不限次数。在有效期限内,理财业务未到期余额不得超过
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四)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理财产品须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
(五) 应严格按《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业务监管、风险控制、核算管理和信息披露执行,充分防范风险。
(六) 投资规模应与公司的闲置自有资金规模、资金使用计划、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避免投资过于集中。
(七)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委托理财范围内进行。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委托理财金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一) 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 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 未达到规定的董事会审议最低限额的,由总经理审核、批准;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委托理财的收益进行委托理财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制度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公司总经理或由其授权相关人员,在经审议通过的投资额度、品种和期限范围内,负责对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审批,并签
署相关协议与文件,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实施事宜。
第四章 委托理财管理与核算
第十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财务部,主要职责为:
(一) 负责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投资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资金闲置情况做出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 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设立委托理财登记台账,并于每月月底汇总当月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及盈利情况;关注过去十二个月委托理财累计成交金额,确保公司委托理财符合本制度的规定。
(三) 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执行,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上报,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报告,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四) 负责投资事后管理,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账。委托理财完成时,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凭据并及时记账,将签署的合同、协议等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
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五章 业务监管及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 公司内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监控,包括但不限于审查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等,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审计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可由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投资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六章 信息披露管理原则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 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 理财产品协议或者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 受托方、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者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 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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