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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江南: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8 15:59:47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应向投资者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四条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对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应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和内容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第七条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十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承办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需要负责组织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并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介绍信息披露的进展情况及资本市场动态。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指导下,具体落实公司各项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执行信息披露、回答投资者日常咨询、联系公司股东、做好投资者的来访接待、筹备投资者关系交流会议等。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四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强制性信息披露)以外的信息。
第十六条 在进行自愿性披露时,以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以诚实信用为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十八条 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九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时,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应进行持续和完整披露,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条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按照本办法中有关规定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一条 各信息相关部门应提供拟自愿披露的相关信息,并确保相关
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与完整。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通知有关信息的披露口径,并组织安排将拟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信息发布在公司网站上。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董事会秘书应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以尊重股东的质询权。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进行直播,以及适当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人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二节 网站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调公司相关部门建立公司网站,并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介绍公司的最新信息和发展动态。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设立公开电子信箱,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以避免和防止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及可能因此引起承担或被追究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专业部门应对公司网站及时进行更新和整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九条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和路演
第三十条 公司视情况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或路演活动,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在进行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三十一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一同参加。
第三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三十三条 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采取网上直播或网上互动的方式进行。
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三十四条 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应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做出客观报道。
第三十五条 有关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或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应放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有关分析师会议或投资者说明会的文字资料应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平台”)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三十七条 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在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三十八条 为避免在与投资者的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以有计划地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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