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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江南: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8 15:59:47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条 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负有直接责任。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其他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下同)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等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工作。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管理等工作。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按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
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及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 公司被收购;
(二) 重大资产重组;
(三) 证券发行;
(四) 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五) 股份回购;
(六)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 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 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 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 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一)应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与公司关系、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等。
第十五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
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必须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于相关人员获取内幕信息时及时进行登记;公司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整)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机构、部门负责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承诺书,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管理。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监局或其他有权部门进行报备。
第十七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一)公司拟披露年报、半年报;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或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再融资预案;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方案;
(五)公司获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
(六)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
(七)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亿元人民币;
(八)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九)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交易已经发生了异常波动;
(十)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按照公司及各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规定的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职责履行内部
报告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公司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中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知情人进行确认。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时,如报送统计报表中涉及未公开的年报、半年报等相关信息,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要求公司外部相关人员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提交至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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