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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新药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8 15:32:52

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薪酬管理工作,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的对象为:
(一)公司的董事;
(二)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的原则为:
(一)公平原则:薪酬水平以公司经营业绩为基础,参考同行业市场
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
务大小相匹配;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长远发展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绩效考核、奖惩及激励机制挂
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进行管理。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
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一节 董事薪酬
第六条 独立董事以固定津贴形式在公司领取报酬,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决定。
独立董事因履职需要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按其在公司担任的实际工作岗位领取薪酬,
不再领取董事津贴。
第八条 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享有津贴,因履职需要产生的所有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二节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第九条 基本薪酬:基本薪酬为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相应职位履行工作职责所得
的基本薪酬。
第十条 年度绩效奖金: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奖金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目标
完成情况及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挂钩。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一条 本制度中薪酬标准为税前标准,由公司依法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按照国家及地方
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中独立董事固定津贴、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薪酬及高级管
理人员基本薪酬均按月发放,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绩效奖金在会计年
度结束后结合年度考核情况发放。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职的,
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按其实际任期计发薪酬。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有效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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