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新药业:股东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5-08-28 15:32:24
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运作,充分发挥股东会的作用,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
东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
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
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
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
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
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
得低于 10%。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
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2)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3)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4) 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6) 网络或其他投票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2) 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 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4)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计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
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日常办公地或股东会通知中规定的地点。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
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
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
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
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