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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核:关于建议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7 22:54:56

证券代码:003816 证券简称:中国广核 公告编号:2025-059
债券代码:127110 债券简称:广核转债
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建议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
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修订<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关于审议修订<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并更名的议案》《关于审议修订<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对《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作出相应修订,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更名为《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同意取消监事会并由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将《公司章程》第十六条、第一百二十条至一百二十七条的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的修订分别提交公司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拟对上述治理文件相关内容的修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和文件的决定(2023)》《境
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2023)》《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2024)》《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以及不时修订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同时结合了公司实际情况。相关修订内容如下:
1. 将“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订为“股东会”;
2. 删除“监事”、“监事会”的相关内容表述,将有关“监事会”的职责修订为“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3. 除上述调整外,其余修订详见附件,条款序号及条款间交叉引用一并对照附件修订进行调整。
上述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待获批准后,本公司将取消监事会的设置,监事会的相关职权由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行使,本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特此公告。
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7 日
附件:
1.《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现在条文 修订后条文
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
公司(简称“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 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 公司(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及债权人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简称“《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简称“《必备条款》”)、《关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 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的意见的函》、《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简称“《章程指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
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特别规定》和 ……
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
……
第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长担任。董事长辞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人。 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本章程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并在深圳证 第七条 本章程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
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自本章程生效之 起生效,公司原章程自动失效。
日起,公司原章程即自动失效。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八条 本章程对公司、公司股东及公司 第八条 本章程对公司、公司股东及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 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
现在条文 修订后条文
关的权利主张。 利主张。
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其他股 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向人民法院起诉公
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司、其他股东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 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向人民法院起诉股东及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 除上下文另有含义外,本章程所称高级
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财务总
除上下文另有含义外,本章程所称高级 监、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等董事会决议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财务总 确定的人员。
监、董事会秘书等董事会决议确定的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
人民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内资股。公司的内
第十六条 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
资股在境内上市的,称为境内上市内资股。
人民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内资股。公司的内
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
资股在境内上市的,称为境内上市内资股。
份,称为外资股。公司的外资股在境外上市
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
的,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
份,称为外资股。公司的外资股在境外上市
公司的境内上市内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
的,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公
公司的境内上市内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
司的境外上市外资股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公
司下属的受托代管公司托管,亦可由股东以
司的境外上市外资股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
个人名义持有。
司下属的受托代管公司托管,亦可由股东以
除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上市地监管规
个人名义持有。
则另有规定外,境内上市内资股和境外上市
外资股不视为不同类别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 第二十五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 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偿债担保。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应的担保。
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现在条文 修订后条文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
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
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在任何
时候均不应当以任何方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财务资助。前述购
买公司股份的人,包括因购买公司股份而直
接或者间接承担义务的人。
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在任何时候均不应
当以任何方式,为减少或者解除前述义务人
的义务向其提供财务资助。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本章程第三十三条
所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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