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核: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第一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5年度)
公告时间:2025-08-27 22:54:56
证券代码:003816 证券简称:中国广核
债券代码:127110 债券简称:广核转债
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一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025 年度)
债券受托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八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受托管理人)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等相关规定,由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编制。华泰联合证券对本报告中所包含的从上述文件中引述内容和信息未进行独立验证,也不就该等引述内容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华泰联合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华泰联合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泰联合证券作为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广核”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转债”)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2025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本次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以及公司披露的《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建议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现就本次可转债本期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本次可转债核准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479 号),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4,900.00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90,000.0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215.81 万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489,784.19 万元。募集资
金已于 2025 年 7 月 15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对公司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验证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 2500508 号)。
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人、专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可转债的主要条款
(一)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等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 A 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二)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90,000.00 万元,扣
除发行费用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为 489,784.19 万元。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 2025 年
7 月 9 日至 2031 年 7 月 8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
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五)债券利率
第一年为 0.2%、第二年为 0.4%、第三年为 0.8%、第四年为 1.2%、第五年
为 1.6%、第六年为 2.0%。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未偿还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 A 股股票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本次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七)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八)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
(2025 年 7 月 15 日(T+4 日))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
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九)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3.67 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
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且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
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并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在香港市场予以公布(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
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十)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 A 股股票在任意连续
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分别经出席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和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并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要求在香港市场予以公布(如需)。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以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一)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
的计算方式为 Q=V÷P,其中:
Q:指转股数量,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V:指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
金额;
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股票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金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二)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 A 股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