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芝股份: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7 21:50:18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
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公司独董制度》”)的有
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
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独立董
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因不具备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的资格或不符合独立董事独立性要求等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
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
《公司独董制度》、《公司章程》或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应当自前述
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其中,因提出辞职而拟辞职的独立
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名
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
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
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总裁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
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聘
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
广泛搜寻合适的新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列入候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聘任新的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合理的时间内,向董事
会提出新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在聘请新的董事前合理的
时间内通过董事会向股东会提交新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2名以上提名委员会委员
提议时,或者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
者其他方式召开。
除《公司章程》或本细则另有规定外,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
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
签字。若采用通讯方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
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
议通知。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决定召集会议时,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前条规
定的期限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发出会议通知时应附上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可以采用书面、电子邮件、电话、微信或其他快
捷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子邮件、电话、微信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
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
议通知。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董事可以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
决权。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
确的意见。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提交由该委员签字
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
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
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
席。
采用现场表决方式的,委员本人未亲自出席,亦未书面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的,视为缺席本次会议;采用通讯表决方式的,未通过
会议指定通讯方式参加会议,或者未通过身份验证的,视为缺席本
次会议。
其中,独立董事担任提名委员会的,该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
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
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
注到提名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
请提名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
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
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二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或弃权)以及未做
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
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提名委
员会进行表决时,每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应对每项会议议题所对应
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议案属于决议性质的,应当采取表决方式;
属于非决议性质的,如汇报、讨论等,无需采取表决方式。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应注
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
威胁性语言。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
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
进行逐项表决。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
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
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提名委员会进行表决时,既可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举
手表决方式,但若有任何一名委员要求采取投票表决方式时,应当
采取投票表决方式。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
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一条 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的,在与会委员表决完成后,有关工作人员
应当及时收集委员的表决票并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
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
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 1 工作日之前,通知委员表决
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