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芝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7 21:50:26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
效率和效益,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
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
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
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运用项目运用情况开立多个专户,但募集资金
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
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
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
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
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
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
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
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
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
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
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
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
个月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
下行为:
(一) 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
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
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 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投资;
(三) 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
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 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
制度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
均需首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
后,报财务总监审核,再由总裁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签字后,方可予
以付款;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裁在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运用项目范围内具体负责
项目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与项目实施有关的法律
文件,审批募集资金的使用支出。
第九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
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在支付募集资金运用项目
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
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董事会备案查询。
第十条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资金使
用部门要编制具体工作进度计划,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
并定期向财务部门和董事会秘书报送具体工作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进
度情况。
第十一条 对于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投资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期
计划进度完成时,必须公开披露实际情况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
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
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
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
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十四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
资项目。
第十五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
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
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
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第十六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下列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及时披露:
(一)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有资金;
(二)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使用超募资金,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
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上
市规则》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
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
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正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
型;
(二) 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 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
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
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
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 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
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 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公司为确
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 保荐机构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