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芝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7 21:50:26
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
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
定。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
核后并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
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好的
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
制度;
(三)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 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
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
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 审计委员会;
(二) 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审计委员会在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
部控制制度;
(二)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 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 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 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
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 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
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也可单独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
选聘。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 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
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 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
员会工作小组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
员会;
(三) 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
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审议;
(五) 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 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
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
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
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一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
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
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
在向董事会提案时,同时提交上述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
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
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
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十三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
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
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 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会提交
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
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五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
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四章 改聘会计事务所程序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
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
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
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并
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
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
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
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
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
第二十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会决议公
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
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
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
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
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
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
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 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
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 《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 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
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 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
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 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
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 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 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第二十五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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