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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佳华: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7 21:45:44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
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
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
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
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 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 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 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
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
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 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
知)并作出决议。
(三) 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
括:
1. 购买或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或债务重组;
9.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
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为准;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 关联交易事项:
1. 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接受劳务;
5. 委托或受托销售;
6.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
联交易;
2.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
易。
3.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无论数额大小)。
(五) 诉讼和仲裁事项:
1.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
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六) 其它重大事件:
1.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 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 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7. 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七) 重大风险事项:
1.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单次损失在 100 万元
以上;
2. 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
获清偿,金额达 100 万元以上;
3. 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
4.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 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 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
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9.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10. 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
刑事处罚;
1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
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13.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八) 重大变更事项:
1.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 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5.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
融资申请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6.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7.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发
生变动;

8.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
发生重大变化等);
9.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 对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发明专利获得政府批准;;
11. 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
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2. 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 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4.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6.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
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
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
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
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 部门或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 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
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
事务代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
况;
(一) 董事会、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
情况;
(二) 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
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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