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脉:关于公司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7 21:03:40
证券代码:301626 证券简称:苏州天脉 公告编号:2025-025
苏州天脉导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天脉导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苏州天脉”)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不再设监事会或监事,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将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苏州天脉导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基于上述取消监事会的实际情况,同时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公司拟对《苏州天脉导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本次《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第一条 为维护苏州天脉导热科技股份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司”)。 公司由苏州天脉导热科技有限公司通过
公司由苏州天脉导热科技有限公司整体 整体变更的方式发起设立,在苏州市行政审
变更的方式发起设立,在苏州市行政审批局 批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用代码:91320506664932978R。
码:91320506664932978R。
第五条 公司住所: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 第五条 公司住所: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
汇凯路 68 号,邮政编码 215127。 汇凯路 68 号。邮政编码:215127。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作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
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
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他高级管理人员。
新增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1,568 万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全部为普通股。 11,568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股份提供财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可转债;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可转债;
(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可转债; (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可转债;
(三)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权益所必需。 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程第二十三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