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数控: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7 20:22:08
证券代码:835368 证券简称:连城数控 公告编号:2025-052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 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4.05:《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7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
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 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订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
决策程序。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邮箱等)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做好利润分配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每年的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普通股股利。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普通股股利按股东持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股东分配。
第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六条 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
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第七条 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以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第八条 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一)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并提交股东会表决: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4、董事会认为不适宜现金分红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一)现金分红的条件:公司当年盈利且当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公司现金流充裕,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因素,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一)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及股东回报规划,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制定利润分配预案并进行审议。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进行审议,并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三)公司股东会对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可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调整现金分红比例时,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利润分配的调整机制:
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等其他相关监管要求、规定对公司的分红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现行利润分配政策确实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目标不符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提案中应详细说明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股东会审议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三条 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
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
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十五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需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
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五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
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需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
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