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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城数控: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7 20:22:08

证券代码:835368 证券简称:连城数控 公告编号:2025-081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 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4.34:《关于制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议 案》。议案表决结果:7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 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 时、准确、完整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及《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长、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报告义务人”主要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股东;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三)公司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要负责人员或指定联络人;
(四)其他由于其所任职务或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
司重大信息的归集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日常管理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
第六条 在获悉重大信息时,报告义务人应根据本制度及时向董事会秘书
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七条 当董事会秘书需要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人员应予
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在知悉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时,应及时、准确、真实、
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制度第十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十条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上述事项触及公司董事会及以上权力机构审批,或按照《上市规则》等信息披露相关规定需履行对外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计算上述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按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一条所述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
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一条第(三)、(四)项交易的,无论金额
大小,均需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达到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的交易。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如下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五)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六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出现以下重大变更情形之一的: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总资产的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处罚;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3 个月以上;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构要求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第十九条 其他重大事项:
(一)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二)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媒体报道澄清;
(四)发行证券、回购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五)限售股份解除转让限制;
(六)公司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
(七)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八)其他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二十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信息后及时通过书
面或其他通讯方式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董事会办公室收集、整理重大信息后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收到报告后判断该信息是否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需则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在重大事件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一)就该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拟就该重大事项进行协商、谈判或签署协议时;
(三)报告义务人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报告义务人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咨询确认。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提供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以及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
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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