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数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08-27 20:21:55
证券代码:835368 证券简称:连城数控 公告编号:2025-068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 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4.21:《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7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该议案无需提交股 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的有效监督,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大连连城数控机 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
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审计委员会委员中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公司内部设立审计部,内部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
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
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
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及其他部门提供的报告和材料进
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第五章 工作细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召集并主持。召集人不
能出席时,可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于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委员。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豁免提前通知义务,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
用传真、视频、电话、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非委
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
回避。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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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