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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源药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7 20:20:02

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行为, 提高财务信息质量, 切实维护股东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及《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
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
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 可以参照本制度
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会”)审议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
会计师事务所, 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 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 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 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 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 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七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
记录, 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熟悉并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具有
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
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 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
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 应当通过公司官
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 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
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
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 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
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
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 公示
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九条 公司应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 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
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 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
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
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 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 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 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
不高于15%。
第十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 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
实施情况, 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
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 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 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
∣/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 确需设置的, 应当在选
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
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
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
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三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 并通知公司
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如适用);
(三)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 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
会工作小组进行初步审查、整理, 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四)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五)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 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
事会;
(六)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 公司及时公示选聘结果, 公
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七)根据股东会决议, 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
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 调查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 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
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五条 在调查基础上, 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
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 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 应说明原因。
审计委员会直接向董事会提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 应当在向董事会提案
时, 同时提交上述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
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
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 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
的程序, 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七条 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 对董事会提交的拟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
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
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 聘期一年, 可以续聘。
第十八条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公司续聘同一审计机构的,
可以不再开展选聘工作,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
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第十九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 在规
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审计委员会予以监督与评估。
第二十条 公司对选聘、评审等文件和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管, 不得伪造、变造、
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二十一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
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 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五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
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 还
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
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 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
作。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 可以约见前任和拟聘请
的会计师事务所, 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 对
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 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
上, 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 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前任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
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五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
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
情况外, 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将在改聘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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