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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玑科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7 20:16:44

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最大程度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企业稳定,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已经或者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资产安全、员工健康以及对公司的社会声誉、股票价格产生严重影响的、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偶发性事件。
第三条 公司应对突发事件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突发事件分类
第五条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四类:
(一)治理类
1、公司大股东出现重大风险,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2、公司大股东之间存在纷争诉讼,或出现明显分歧;
3、公司董事、高管人员涉及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4、公司管理层对公司失去控制;
5、公司资产被大股东或有关人员转移、藏匿到海外或异地无法调回;
6、公司与社会、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之间发生重大争议或者诉讼;

7、其他治理类突发事件。
(二)经营类
1、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2、公司面临退市风险;
3、公司因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造成公司难以持续经营;
4、公司涉及重大经济损失或民事赔偿风险;
5、其他经营类突发事件。
(三)环境类
1、国际重大事件波及公司;
2、国内重大事件或政策的重大变化波及公司;
3、自然灾害造成公司经营业务受到严重影响;
4、公司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等,造成公司经营业务受到严重影响;
5、公司涉及重大行政处罚风险;
6、其他环境类突发事件。
(四)信息类
1、公司股票股价出现异常波动;
2、报刊、媒体对公司进行集中或不实报道;
3、社会上存在不实的传言或信息,给公司造成较大影响;
4、公司发布的信息出现重大遗漏或错误,给市场造成较大影响;
5、可能或已经造成社会不稳定,引发投资者群体上访或投诉事件等;
6、其他信息类突发事件。
第三章 组织体系
第六条 公司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七条 公司成立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公司董事长任组长,为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任常务副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应急领导小组是公司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就相关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突发事件信息。
第九条 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突发事件处理系统;
(二)拟定突发事件处置方案;
(三)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四)协调和组织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拟定统一的对外宣传解释口径;
(五)负责保持与政府相关部门和证券监管机构的有效联系和衔接;
(六)负责决定并办理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司证券部负责公司、各子公司的信息汇总和整理,并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事件信息。
应急领导小组在通过引导媒介进行事件公正报道的同时,还要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业绩、产品和服务的特色以及企业文化等进行说明。在必要的情况下,还可以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进行适当的介绍,或是对与事件有关的产品或服务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说明。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需要,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可以设立突发事件信息披露临时小组,组长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担任,小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证券部。主要职责:
(一)启动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事件进展;
(三)拟定信息披露方案和发布内容,负责信息披露;
(四)接待、组织和管理媒体记者采访;
(五)收集、跟踪、分析境内外舆论,有针对性地提供事件相关内容及情况,批驳谣言,报告真相。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大股东是突发事件的信息源,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大股东指定联系人应在第一时间了解突发事件并进行跟踪分析,并及时向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成员、证券部报告事件信息,提供专业分析信息。

第四章 预警和预防机制
第十三条 公司应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各种因素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根据突发事件的监测结果对突发事件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以便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作为突发事件的预警、预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定期检查及汇报各部门或子公司有关情况,做到及时提示、提前控制,将事态控制在萌芽状态中。
第十五条 公司相应岗位人员应当保持对各类事件发生的日常敏感度,持续监测社会环境的变化趋势,收集整理并及时汇报可能威胁企业的重要信息,并对其转化为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和危害性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公司设置值班电话接收预警信息报告。值班人接到预警电话应立即向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报告,相关部门负责人接到信息后立即向分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汇报,并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七条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
公司预警信息的传递程序如下:出现预警信息后,由公司各部门向分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汇报,子公司负责人向子公司董事长汇报,并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公司总经理、子公司负责人会同董事会秘书组织有关人员对信息进行调查和分析,确定有可能导致或转化为突发事件的各类信息须予以高度重视,并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必要时,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作出该信息是否需披露的判断;当确定为需披露的信息后,应当及时报告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及时按照有关信息披露制度规定如实进行披露。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十九条 发生突发事件后,事件涉及的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应在突发事件发生后一小时以内,将事件情况、已采取的措施、联络人及联系方式等书面报告公司证券部。如时间紧急,可先以电话报告,后补书面材料。
第二十条 证券部收到突发事件发生的有关信息后,应立即通知应急领导小组,应急领导小组应启动突发事件处理系统,及时开展处理工作;应急领导小
组应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必要时及时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在处理过程中,公司应对发生的次生、衍生事件做出评估,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一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司主要负责人应立即取消出差、休假,迅速返回工作岗位,按照职责立即开展工作,研究事件发生原因、趋势和可能出现的后果并提出解决建议,完成相应指挥层级下达的指令,同时保证专人24小时值班。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领导小组确定突发事件后,应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及事态严重程度,及时组织召开会议,决定启动专项应急预案,并针对不同突发事件,调整相关部门加入工作小组,及时开展处置工作。
(一)治理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1、对大股东出现重大风险及大股东之间存在的重大争议,应约见大股东或其负责人员,请其予以配合,并详细了解事情的进展情况;
2、对公司董事、高管人员涉及重大违规甚至违法行为,应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案件的查处工作;
3、加强与投资者关系的管理,积极应对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对外公告电话认真接听,对善意的建议性的电话要感谢对方。整理每天的电话记录,制作每日电话内容日志;
4、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二)经营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1、彻底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
2、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谈话及控制;
3、暂时停止公司的重大投资等经营活动;
4、对于公司经营亏损或面临退市,积极与各方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沟通,寻找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如定向增发、重组等;
5、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三)环境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1、深入调查、了解目前环境包括国际、国内重大事件、政策变化、自然环境详细情况以及对公司的影响程度;

2、召开管理层会议,讨论在上述情形下,公司如何最大限度地避免造成的影响;
3、公司管理层及时提交有关处理意见,并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予以调整经营策略及投资方向;
4、对于自然灾害或社会公共事件对经营项目已经造成严重影响,则公司应立即派出相关领导亲赴现场进行紧急处理,并及时上报现场处理情况;
5、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信息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1、了解真实情况,分析不良信息影响程度;
2、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3、对不实信息作出澄清或更正,尽量减少不良信息的影响;
4、建立良好的内部信息沟通渠道,保证对外信息口径的一致;
5、追查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改正,情形严重者诉诸法律处理;
6、关注投资者,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经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公司可以聘请独立的专业机构协助解决突发事件,以确保公司处理突发事件时的公众信誉度、准确度及客观性。
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人员要恪守保密原则,不得随意泄露有关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情况;应急处置中接触内幕信息者,需签署保密承诺并登记备案;要忠实履行职责,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坚决服从公司统一安排,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形象。
第二十五条 突发事件结束后,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尽快消除突发事件对公司造成的影响,并及时解除应急状态,恢复正常工作状态。同时,公司应当分析和总结经验,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评价突发事件处理的效果。
第二十六条 应急领导小组拟定关于善后事项的处理意见,包括遭受损失情况以及恢复经营的建议和意见,按规定需要上报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应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突发事件结束后,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应及时总结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经验教训,评估应急机制的实施效果,必要时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二十八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工作需要和各项应急处置措施的顺利实施。
(一)通讯保障:公司的值班电话及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的手机必须保证畅通,确保与各部门、子公司能够正常联系。
(二)人员保障:应急领导小组有权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需要,随时召集参与处置人员,被召集人必须服从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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