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环境: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5-08-27 20:14:34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5年9月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原上海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因股东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分立而变更为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15764269544Y。
第三条 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02,543,884股,每股面值1元,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于2017年3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SHANGHAI ENVIRONMENT GROUP CO., LTD.
第五条 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881号
公司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30层
邮政编码:20012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46,230,251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财务总监等。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生活垃圾、市政污水、危废医废、土壤修复、市政污泥和固废资源化等业务发展为重点,建立完善、高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机制,以提升核心竞争力为目标,以公司资源优势和业务协同效应最大化为主线,锐意开拓、稳健经营,不断提高公司的综合实力和市场地位,实现公司效益和股东回报的最大化,并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危险废物经营;自来水生产与供应;建设工程设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各类工程建设活动(除核电站工程建设活动)。
一般项目:固体废弃物处置、污水处理等环保项目和其他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农村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固体废物治理;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咨询;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工程和技术
研究和试验发展;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工程管理服务。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公司发起人为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弘毅(上海)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因公司从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分立出而分别取得公司326,423,076股、64,937,708股股份。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702,543,884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
第十九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1,346,230,251股,全部为普通
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公开或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产品。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事项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则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党委
第三十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共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或党委)和中共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或纪委)。
第三十二条 公司党委和公司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第三十三条 党委与董事会、经理层采取“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第三十四条 按照精干、高效、协调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公司党委设党务工作机构,同时设立工会、团委等组织,并配置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
第三十五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用中税前列支。
第三十六条 公司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制度,行使下列职责: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公司贯彻执行,落实上级党组织重大战略决策及重要工作部署;
(二)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围绕公司生产经营开展工作;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担负领导和把关作
用,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研究决策;
(四)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五)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支持纪委履行监督责任;
(六)支持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七条 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
第三十八条 公司纪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责任,行使下列职责:
(一)维护《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
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贯彻执行上级纪委和公司党委有关重要决定、决议及工作部署;
(三)协助公司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动完善监督机制建设;
(四)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五)按照职责管理权限,对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受理处置公司所属各单位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纪法规的检举控告,受理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利进行监督。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