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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鼎投资:九鼎投资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等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7 20:01:55

证券代码:600053 证券简称:九鼎投资 编号:临 2025-052
昆 吾 九 鼎 投 资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K u n w u J i u d i n g I n v e s t m e n t H o l d i n g s C O . , L t d
关 于 取 消 监 事 会 并 修 订 《 公 司 章 程 》 等 治 理 制 度
的 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十
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等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取消设置监事会和监事,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监事会及监事仍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继续履行职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现任第十届监事会监事职务将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事项之日起相应解除。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与监事或监事会有关的内部制度相应废止。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参照如下对照表: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为规范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为维护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第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 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一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一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条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 条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程。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第 公司。公司经江西省股份制联审小组赣股[1997]01 号《关 第 司。公司经江西省股份制联审小组赣股[1997]01 号《关于
二 于同意设立江西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募 二 同意设立江西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募集方条 集方式设立,并在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条 式设立,并在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
得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公 司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号 为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3600001130998。 91360000158309980U。
第 第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八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八 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条 条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
第 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新增 九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条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
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第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九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十 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条 责任。 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第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第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十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十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一 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条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 条 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以起诉股东、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 第
十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 十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经理、董
一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二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条 条
第 第
十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 十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
六 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七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条 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
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价额。
第 第
十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十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七 八
条 条
第 公司发起人为江西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以经营性资产出 第 公司发起人为江西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以经营性资产出资
十 资认购股份,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于 1997 年经江西省 二 认购股份,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于 1997 年经江西省股
九 股份制改革联审小组批准设立。 十 份制改革联审小组批准设立。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
条 条 为 105,000,000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第 第
二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433,540,800 股,均为普通股。 二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433,540,800 股,均为普通股。
十 十
条 一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第 第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二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 二 司的股份的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十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十 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
一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二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条 条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第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第 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二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十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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