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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自科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7 19:50:26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范围
第三条 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四)《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管理程序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程序:
(一)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公司证券投资部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附件一),经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
负责人签字后,连同相关事项资料,第一时间提交公司证券投资部;相关部门或子公司等应当同时填报《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内幕知情人应签署《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附件三),提交公司证券投资部。
(二)证券投资部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初审,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证券投资部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由证券投资部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暂
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利用暂缓、豁免披露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规定的事项,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一: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单位/部门
申请时间 经办人员
业务类型 □暂缓披露□豁免披露
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内

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
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如适用)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
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是□否
相关内幕知情人是否
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是□否
申请单位/部门负责人意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董事长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二: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姓名/ 国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知情日期 与上市公司 所属单位 职务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登记时间 登记人 联系手
名称 籍 关系 信息地点 息方式 信息内容 信息阶段 机
附件三: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
本人作为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知情人,声
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知晓并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2、本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在公司对暂缓、豁
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擅自以任何形式泄露任何消息;
3、本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不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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