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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捷汽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7 19:26:31

苏州众捷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苏州众捷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功能, 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
的监督作用,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 确保董事
会对总经理层的有效监督,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董事会特决定下设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众捷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
责对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
监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 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且前述董事应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 其中必须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
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 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
或无法履行职责时, 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召集人既不履行职
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
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合过半数的规定, 或者导致审计委员会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的,
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该名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
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或新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产生之日。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3人的,在新成
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 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
(三) 部审计机构;
(四)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
(五) 审计的协调;
(六) 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七)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八) 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
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
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审计部的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
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
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
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
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内部
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
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
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
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
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二)公司大额资金往
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
情况。
审计委员会在日常履职中如发现公司财务舞弊线索、经营情况异常,或者
关注到公司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与重大媒体质疑、收到明确的投诉举报,可
以要求公司进行自查、要求内部审计机构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
方中介机构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行评
估。审计委员会可以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见和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内部控
制缺陷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体现。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机构
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
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
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
性, 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
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
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
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
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 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 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 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
决议;
(五) 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的
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用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
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
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者被认定存在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
保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做好后续整改与内部追责等工作,督
促公司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并限期内完成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内
部问责追责制度。
第二十二条 为保障有效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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