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能电气: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7 19:11:04
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选聘,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独立董事应当在
委员会成员中占有 1/2 以上的比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1/3 以
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作为召集人,由公司董事会在提名委员
会委员中选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委员会人数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本制度规定人数、委员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时,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若前述情形系因委员辞职所致,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七条 公司行政人力资源部为该委员会的协助单位,董事会秘书为提名委
员会的总协调人,公司证券部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委员会主任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协助单位和证券部负责提名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拟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等相关文件;
(二)由协助单位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提名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为委员会的重大专题研究,作相应的准备。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协助单位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
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及表决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或 1/2 以上的委员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3 日,由公司证券部负责以书面通知、传
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它快捷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两名及以上委员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专门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不受上述时限的约束,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
提名委员会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可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并代为表决,并在会议召开前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六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作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连续两次无故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临时会议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没有表决权。
提名委员会会召开会议时,可就相关事项要求董事等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到会说明情况、接受质询,该等人员不得拒绝。
第二十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有义务配合委员会的工作。如有必要,并经董事
会批准后,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说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及决议;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事项与参会委员有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说明
相关情况并予以回避表决;但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过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可以参加表决。公司董事会如认为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二十四条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委员会委员不足 3 人数时,应当由委
员会全体委员就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在会后两日内将所有的会议文件、决议及会议
记录交公司董事会秘书统一存档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及形成的决议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过”均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和修改,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