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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利华:监事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08-27 19:11:12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8.4.2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分、子公司,下同)任职的核心技术人员、核心销售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外籍员工。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符合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5年8月27日为首次授予日,同意以授予价格38.90元/股向248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42.40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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