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目星: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08-27 19:08:2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作为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目星”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海目星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概述
为了支持控股子公司星能懋业的发展,满足其业务发展需求,公司拟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向星能懋业提供不超过 8,000 万元额度的财务资助,按借款协议签订时不低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以及不低于公司同期实际银行借款利率的利率收取使用费。本次提供的财务资助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36 个月内有效(该期限内借款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同时提请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办理与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相关的协议签署、财务资助款项的支付以及签署未尽事项的补充协议等相关事项。公司本次拟提供的财务资助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持有星能懋业 64.20%的股份,为星能懋业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赵盛宇先生持有星能懋业 8.00%的股份,担任星能懋业董事长;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周宇超先生持有星能懋业 7.30%的股份,担任星能懋业总经理。在本次交易中,鉴于赵盛宇先生、周宇超先生未同比例对星能懋业进行财务资助,本次交易将构成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的关联交易。本次交易未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关联关系说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赵盛宇先生和董事兼副总经理周宇超先生属于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此次未能同比例对星能懋业进行财务资助,将构成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的关联交易。
(二)关联自然人基本情况
1、赵盛宇先生
赵盛宇,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国科学技术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科技创新创业人才,中共中央组织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举办的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领军人才,科创板领袖人物,华南师范大学客座教授,国家光伏装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第三届技术委员会委员,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2、周宇超先生
周宇超,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英国利物浦大学激光工程应用硕士。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光伏行业中心总经理、集团 CTO。
(三)其他相关说明
经查询,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赵盛宇先生和周宇超先生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除上述情形外,上述关联人与公司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
三、被资助对象基本情况
(一)星能懋业概况
1、公司名称:星能懋业(广东)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CTPTEK3A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鹭湖社区观盛四路 7 号翰宇创新产业大楼 B 栋 703
5、法定代表人:赵盛宇
6、注册资本:3,130.8411 万元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23-08-24
8、经营范围: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智能控制系统集成;软件开发;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星能懋业目前股权结构
单位:人民币万元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00 64.20
常州星能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81.7757 9.00
赵盛宇 250.4673 8.00
周宇超 228.5514 7.30
陈杰裕 187.8504 6.00
周逸 172.1963 5.50
合计 3,130.8411 100.00
(三)星能懋业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24.12.31 2025.3.31
资产总额 1,476.62 1,142.48
负债总额 564.90 767.90
净资产 911.72 374.58
项目 2024 年度 2025 年 1-3 月
营业收入 - 126.09
净利润 -1,097.09 -537.7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 -1,097.09 -537.79
注:上述 2024 年度/2024 年末的财务数据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2025 年 1-3 月/3 月末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四、本次财务资助定价依据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按借款协议签订时不低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以及不低于公司
同期实际银行借款利率的利率收取使用费,价格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财务资助主要内容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尚未就此议案与星能懋业签署具体协议,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签署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财务资助金额及期限:拟向星能懋业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8,000 万元的财务资助;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36 个月内有效(该期限内借款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
2、资金使用费:以资金实际使用时间,按借款协议签订时不低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以及不低于公司同期实际银行借款利率的利率计算,具体以实际借款合同为准
3、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4、资金用途:用于星能懋业日常运营
六、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对公司的影响
星能懋业作为集团未来光伏板块业务的主要承接单位,是未来集团经营业绩的重要发力点,为解决星能懋业生产经营资金缺口,满足其业务发展需求,公司拟在不影响自身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向星能懋业提供财务资助。
星能懋业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实质的控制和影响,公司将在提供财务资助期间,加强对星能懋业的经营管理,对其实施有效财务、资金管理等风险控制,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公司本次向星能懋业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本次财务资助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七、本次事项的审议程序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六次专门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星能懋业提供财务资助,系为支持其日常经营及业务进一
步发展,符合公司整体战略规划及发展目标。本次财务资助事项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周转需要,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展造成影响。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并将该事项提交至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赵盛宇先生和周宇超先生已回避表决,本议案经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董事会认为:本次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星能懋业提供财务资助,系为进一步支持其业务与经营发展,符合公司整体战略规划及发展目标。本次财务资助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周转需要,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展造成影响。
星能懋业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实质的控制和影响。本次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因此公司董事会同意实施上述事项。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星能懋业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资金使用费定价公允,本次提供财务资助是在不影响公司自身经营的情况下进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八、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已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星能懋业其他股东未就本次财务资助事项
提供同比例财务资助,但基于星能懋业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实质的控制和影响,本次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总体风险可控。
综上,保荐人对海目星本次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