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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亚振: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7 19:07:06

证券代码:603389 证券简称:亚振家居 公告编号:2025-079
亚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治理
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亚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与相关制度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根据最新监管法规体系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与相关制度、修订和制定公司相关治理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议事规则》予以废止。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事项前,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尽职履责。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与相关制度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后,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予以取消、各位监事的职务自然免除。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鉴于上述调整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
订情况如下:
公司章程原内容 公司章程修订后内容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
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
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
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
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
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
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员。
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设立时,发起人股东认缴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设立时,发起人股东认缴股
份、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份、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各发起人股东认缴股份数额、股本比例情况如下: 各发起人股东认缴股份数额、股本比例情况如下:

公司发起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5,600 万股、面
额股的每股金额为壹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
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
方式。 式。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转让。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司申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所持本公司股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
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
并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
向公司报告并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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