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富龙: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7 18:50:51
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提升公司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ESG)绩效,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董
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以及环境、社会和治理(以下简称“ESG”)等方面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提升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成员由六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包含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在该任期内,如有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战略与 ESG 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下设战略与 ESG 工作组,董事长任小组组长,
组员由公司职能部门相关人员构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战略与 ESG 委员会和董事会相关会议召开之前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ESG 相关的风险机遇和规划目标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 ESG 目标、可持续高质量发展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识别和监督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 ESG 相关风险和机遇,指导管理层对 ESG 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六)审阅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 ESG 工作方案、报告等;
(七)审议与 ESG 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八)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九)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十)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决策程序为:
(一)战略与 ESG 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与 ESG 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编写会议文件,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会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发展战略规划;
2、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分解计划;
3、公司重大投融资项目、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以及合作协议的意向等可行性研究报告;
4、公司战略规划实施评估报告;
5、公司 ESG 实施计划;
6、公司 ESG 报告;
(二)战略与 ESG 工作组对上述资料进行整理、初评;
(三)战略与 ESG 工作组将资料初评后,向战略与 ESG 委员会提交正式提
案;
(四)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会议文件提交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审核通过后召集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根据战略与 ESG 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
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由战略与ESG 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公司其他董事可提议召开战略与ESG 委员会临时会议。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
第十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可以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 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十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投资评审小组成员可列席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
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10 年。
第二十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战略与 ESG 工作组成员可以列席战略与 ESG 委员会,必要时
可以邀请公司非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与战略与 ESG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相关的人员列席,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