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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迪技术: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7 18:43:11

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披露,是指将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的过程。
第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
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主动披露对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信息。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湖北证监
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与披露标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二条 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四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债券的募集说明书的披露适用本章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应当载明的内容,应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遵循关联性和重要性原则,识别并披露下列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一)核心竞争力风险,包括技术更迭、产品更新换代或竞争加剧导致市场占有率和用户规模下降,研发投入超出预期或进程未达预期,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可能被替代或者被淘汰,核心技术人员发生较大变动等;
(二)经营风险,包括单一客户依赖、原材料价格上涨、产品或服务价格下降等;
(三)债务及流动性风险,包括资产负债率上升、流动比率下降、财务费用增加、债务违约、债权人提前收回借款或提高借款条件等;
(四)行业风险,包括行业出现周期性衰退、产能过剩、市场容量下滑或增长停滞、行业上下游供求关系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
(五)宏观环境风险,包括相关法律、税收、外汇、贸易等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六)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
第十八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
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如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并说明原因,还应披露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
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二十四条 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
负责人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信息,且公司应当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也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且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未公开信息时,应当立即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报告的或者
董事长通知的未公开信息后,应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规定确认依法应予披露的,应组织起草公告文稿,依法进行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机构,在董
事会秘书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的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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